杨建武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损害也应赔偿
来源:杨建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2
浏览量:824
 

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杨建武

案情简介:

      申请人廖某,女,19902月生,汉族,系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金滩镇洞元村人,农业户口。20093月,申请人受聘到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先后从事导诊和护理工作,并在医院居住。 2011315,申请人与范某结婚。2011422,申请人乘坐其丈夫范某驾驶的赣DY8655号小轿车与杨某驾驶的赣D14363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经吉安市吉州区交警大队认定:范某和杨某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不负此事故责任。申请人受伤后,被送往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随后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之后又回到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期间,由于侵权人不肯再支付医疗费,申请人家庭经济又困难,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申请人遂向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想通过法律让侵权人继续付费治疗。法援中心受理后,指派杨建武律师代理此案。

杨律师接手该案后,一方面对申请人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另一方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还未治疗终结,损害后果无法确定,故要打两次官司,先就已发生的费用起诉,让侵权人对已发生的损失先行赔付,以便继续治疗,待治疗终结伤残评定后,再就未赔付的所有损失一并起诉。经申请人同意后,杨律师随即到吉州交警大队阅卷,了解到赣D14363号肇事车的实际车主是罗某,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之后,杨律师将司机杨某、车主罗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并申请先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杨律师的努力,车主罗某将肇事车出售,将卖车款23000元先行赔付给申请人,使申请人得以继续治疗。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此事暂告一段落。

20111123,申请人从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出院,随后转入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同年1221日,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进行鉴定,申请人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5万元。见再次起诉时机成熟,申请人再次向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再次指派杨律师承办此案。

鉴于申请人丈夫范某在申请人后期住院期间既不出钱又不出力,与申请人及其家人关系恶化,经与申请人商量,决定追究范某民事赔偿责任。本次起诉遂将司机杨某、车主罗某、司机范某、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罗某连带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415301元(品除了罗某已赔偿的23000元);判令范某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438301元;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受理后,杨律师便申请法院调取申请人与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签订的聘用协议书以及工资审批表,用以证明申请人的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2012312,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审理后发现案情复杂,后转入普通程序,并通知于同年529再次开庭审理。

庭上,原、被告双方主要就两个焦点问题争论激烈:一是申请人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被告方认为:申请人是农业户口,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杨律师认为:申请人虽是农业户口,但从20093月就在城市居住和工作,距事发时已在城市连续居住和工作2年多时间,依照《民诉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应该是在城市。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可知,由于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二是范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方认为:范某和申请人是夫妻,是利益共同体,范某对申请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且两人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范某没有个人财产,范某对申请人赔偿就成了“羊毛出在羊身上”而无实际意义。杨律师则认为:一方面范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作为侵权人,不能因为存在婚姻关系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法理上看,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具备行为人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在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前提下,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均因承担侵权责任。而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未将侵权人与受害人存在夫妻关系作为一种免责事由。更何况,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其配偶都有不侵犯的义务,不能仅仅因为存在婚姻关系侵权人就无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受害人有损害而得不到救济,侵权人有过错而无需受到惩罚,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申请人与范某实行共同财产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客观上可能存在一些障碍,但这并不能作为其免责的借口。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单独划出一部分作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一旦以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将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划出的个人财产数额结合予以考虑,倘若现在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一旦将来夫妻拥有了共同财产或者侵权人取得了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同样可以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综上,范某应当对申请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合议庭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法院最终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申请人的残疾赔偿金,同时判令范某对申请人进行赔偿。至此,申请人的诉请绝大部分获得了支持,申请人非常满意,一颗受伤的心总算有了些安慰。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多发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虽说普通,却有其特别独到之处,表现在:(一)申请人高位截瘫,受伤严重,医疗费高达10多万元,如何接续医疗费,也是挽救申请人生命健康的关键所在。承办律师能够急申请人之所急,想申请人之所想,先就已发生的费用先行起诉,然后申请先予执行,及时地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医疗费,使申请人的治疗有了切实的保障。(二)申请人作为一名农民工,户籍在农村,工作生活在城镇,在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上,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数额相差很大,故而争议也很大。本案中,承办律师充分利用事实和法律,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城镇居民标准,使申请人的赔偿金额得以最大化。(三)婚内损害赔偿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也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有肯定说,也有否定说,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承办律师坚持肯定说,并从法、理、情各方面充分阐述婚内也构成损害赔偿的理由,最终使法院支持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可以说,正是由于承办律师在以上方面的合理安排和据理力争,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蓝天”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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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吉州区田侯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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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建武
  • 执业律所:
    高新法律服务所、吉州法援中心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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